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(fēn)行債權轉讓通知(zhī)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
發布時間:2017-03-16 09:44:02
序号 | 債權行 | 借款人名稱 | 債務情況(截至2016年10月31日) | 擔保人 | ||
借款合同編号 | 本金 | 欠息 | ||||
1 |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瑞安支行 | 浙江富達汽車(chē)貿易有限公司 | WZ1710120130322 | 8500000.00 | 2222167.15 | 博爾德汽車(chē)零部件(海甯)有限公司、浙江富達汽車(chē)貿易有限公司、李良松、薛春霞、薛春莉 |
2 |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(fēn)行 | 溫州市瓯海響宇物(wù)資(zī)有限公司 | WZ28(融資(zī))20130002 WZ2810120130011 WZ2810120130012 WZ2810120130013 | 9900000.00 | 658949.63 | 溫州獻宇金屬有限公司、朱曉東、劉慶潔劉獻和、陳秀萍 |
3 | 溫州市浙南(nán)皮革有限公司 | WZ1610120140212 | 6376768.33 | 299229.93 | 溫州巨豐皮業有限公司、溫州市日淵機電閥門研究所、溫州市浙南(nán)皮革有限公司、姜國樑、張立旺、王嬌容、朱小(xiǎo)燕 | |
4 | 溫州新都經貿有限公司 | WZ0110120150055 | 18480000.00 | 527196.67 | 溫州市歐立得貿易有限公司、溫州新華印刷有限公司、溫州景順進出口有限公司、蔡洪友、周樹(shù)珠、蔡彧、潘曉、張光耀、徐徐、徐放(fàng)、曾善育、潘銀松、葉利珍 | |
WZ0110120150057 | 溫州市歐立得貿易有限公司、溫州新華印刷有限公司、溫州景順進出口有限公司、蔡洪友、周樹(shù)珠、蔡彧、潘曉、徐放(fàng)、曾善育、張光耀、徐徐、潘銀松、葉利珍、蔡丹丹、呂阿統 | |||||
5 | 華通機電集團有限公司 | WZ1810120150920 | 35000000.00 | 1849838.73 | 鴻寶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、樂清市柳川實業有限公司、華通機電集團有限公司、李成文、高賽春 | |
6 |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(fēn)行 | 瑞安市華大(dà)鞋業有限公司 | WZ1610120150072 | 20000000.00 | 0.00 | 浙江路标鞋業有限公司、阮榮法、阮秀英、薛行申 |
7 | 順吉集團有限公司 | WZ1910120150020 | 34770000.00 | 1768926.51 | 浙江順建市政工(gōng)程有限公司、溫州緻富皮業有限公司、順吉集團有限公司、永嘉縣順吉土石方礦采建設有限公司(現更名爲:永嘉錦泰建設有限公司)、 施冬秋、楊忠成、金曉連、施長峰、虞小(xiǎo)蓮、施順吉、羅棋 | |
WZ1910120150201 | ||||||
8 | 溫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 | WZ1310120160022 | 7700000.00 | 122995.98 | 溫州升華包裝有限公司、浙江賢超包裝有限公司、江蘇中(zhōng)青投資(zī)有限公司、王小(xiǎo)衛、章國先、王令學、林秋容 | |
9 |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黎明支行 | 溫州市宏誠鞋業有限公司 | WZZX1210120130120 | 3548000.00 | 148019.31 | 溫州市知(zhī)更鳥鞋業有限公司、阮國軍、朱玲、餘鳳玲、鄭志(zhì)成 |
WZZX1210120130124 | ||||||
WZZX1210120140102 | ||||||
10 |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解北(běi)支行 | 溫州市天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| WZZX0510120140050 WZZX0510120140050補 | 2800000.00 | 280076.00 | 溫州市霸力鎖具有限公司、上海史畢嘉置業投資(zī)有限公司、上海史畢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溫州市勤奮交電機電批發公司、吳梅麗、徐勝中(zhōng)、吳梅英 |
WZZX0510120140051 | ||||||
11 |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鹿城支行 | 浙江綠電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| WZZX08(高融)20150002 WZZX0810120150039 WZZX0810120150039補 | 4399186.24 | 130798.96 | 浙江光輝焊接技術有限公司、溫州市鼎豐焊接技術有限公司、陳建武、林晨 |
合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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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51473954.57 | 8008198.8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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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、清單中(zhōng)“擔保人”包括保證人、抵押人、出質人,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爲準。如公告中(zhōng)債務人、合同編号、債權金額、擔保人等信息與事實不符的,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爲準。
2、本公告清單列示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貸款本金餘額,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浙江省浙商(shāng)資(zī)産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、罰息、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按借款合同、擔保合同及中(zhōng)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或生(shēng)效法律文書(shū)确定的方法計算,實際計算與欠息金額不一(yī)緻,以實際計算爲準。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,并已由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(fēn)行墊付的應由借款人及擔保人負擔的訴訟費(fèi)、執行費(fèi)等以有關法律文書(shū)确定的金額爲準。
3、若借款人、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、改制、歇業、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(tǐ)資(zī)格的,請相關承債主體(tǐ)及/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