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(fēn)行債權轉讓通知(zhī)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
發布時間:2016-09-26 14:07:25
單位: 人民币元
債權行 | 借款人名稱 | 債務情況(截至2016年8月16日) | 墊付訴訟費(fèi) | 擔保人 | ||
借款合同編号 | 本金 | 欠息 | ||||
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(fēn)行 | 吳泰集團有限公司 | 深發溫業五綜字第20120220001号 深發溫業五貸字第20120221001号 | 14999983.98 | 8792749.13 |
276.70 | 吳敏、金玉蓮、吳泰集團上海金山置業發展有限公司、聚融(海門)商(shāng)務城有限公司、吳泰集團有限公司 |
深發溫業五綜字第20120220001号 深發溫業五商(shāng)字第20120222001号 深發溫業五貼字第20120222001号 | 6000000.00 | 1845581.1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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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 |
| 20999983.98 | 10638330.32 | 276.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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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、清單中(zhōng)“擔保人”包括保證人、抵押人、出質人,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爲準。如公告中(zhōng)債務人、合同編号、債權金額、擔保人等信息與事實不符的,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爲準。
2、本公告清單列示截至2016年8月16日的貸款本金餘額,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浙江省浙商(shāng)資(zī)産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、罰息、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按借款合同、擔保合同及中(zhōng)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或生(shēng)效法律文書(shū)确定的方法計算,實際計算與欠息金額不一(yī)緻,以實際計算爲準。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,并已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(fēn)行墊付的應由借款人及擔保人負擔的訴訟費(fèi)、執行費(fèi)等以有關法律文書(shū)确定的金額爲準。
3、若借款人、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、改制、歇業、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(tǐ)資(zī)格的,請相關承債主體(tǐ)及/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。